组织卖淫的惯犯被判刑3年零4个月
一名48岁的中国女子.因组织卖淫罪被起诉,日前预审法官按照简化审理程序做出判决:刑期3年零4个月。法官做出这一判决的依据在于该女子为重复犯罪,每次警方将她组织的卖淫公寓查封后,她就在另一个地区再重新开办一个,组织同籍女子卖淫。
警方的调查工作从2011年11月开始,当时报刊上的一些色情广告涉及到C地区,于是他们开始对位于R街的一个公寓的进出顾客进行监视和跟踪,最后对公寓进行了检查,由此发现了这个华人经营的“妓院”,并对其.提出指控。但此人并没有就此放手,她又继续她的“事业”,再次被警方查封后,这个曾经因使用虚假文件被两次逮捕的华人又转移到热那亚,在那里继续组织那些无居留的华人女子卖淫。
该女子使用的方法很简单:她为卖淫女提供住所和日常饮食需要,禁止她们外出(因为都是非法移民)。她也负责在报刊上刊登广告,到当地的各种场所散放广告,为嫖客安排约会等。卖淫女不直接接受服务报酬,嫖客接受服务后直接向她付费,一次完全的性服务费用为80欧元。该女子于去年圣诞节期间被捕,一直关押在监狱,她将继续在那里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