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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干部受贿178万元落马 自述:都是权力惹的祸

排行榜 收藏 打印 发给朋友 举报 来源: 法制网   发布者:ohsbwebsys
热度2432票  浏览252394次 时间:2014年4月29日 19:34

  忏悔人:李日亮

  原任职务:海南电网公司副总经理

  触犯罪名:受贿罪

  判决结果:2012年10月25日,被海口市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犯罪事实:2002年7月至2011年2月间,李日亮利用职务之便,在购买设备、发包工程过程中,收受贿赂款共计178.3万元。

  新闻背景:这是李日亮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并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写下的忏悔书。

  别人送钱为的是他手中的权力

  忏悔

  我是恢复高考后的第一届大学生,因为善管理、有学识,我从儋州供电公司经理、海口供电公司经理一路升至海南电网公司副总经理。坦率地说,这是自己一步一步干出来的。然而,随着职位的升迁,自己耳濡目染一些人纸醉金迷的生活后,思想上渐渐发生了变化,直至发展到收受他人贿赂。

  回想起案发前那阵子,无论是在单位上班,还是回到家里,我终日坐卧难安。一想到自己收人钱财的事情,就心惊肉跳;一想到自己随时可能被戴上手铐,一种莫名的恐惧感就随之产生。直至2011年8月25日,我被检察机关决定逮捕。

  反思自己陷入受贿犯罪的漩涡、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其实很简单,都是权力惹的祸。我在儋州供电公司当过科长、副经理。那时由于自己位卑权小,办不了什么大事,有求于我的人不多。就是有个别要好的朋友送些东西,不过是几条烟和几瓶酒,或吃顿饭,从没有遇到过送钱的事。2002年底我被任命为儋州供电公司经理后,情况就大不相同了,因为我手中有实权了。

  反思自己的落马,与供电公司购进电力设备密不可分。2002年底,我刚调任儋州供电公司经理,负责海口新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海南西部片区销售的叶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我。2003年1月中旬的一天傍晚,叶某送给我2万元现金。后来,叶某又先后4次送给我8万元。因为叶某很清楚,与我搞好关系,相当于先铺路后过桥,更相当于长期投资。

  难怪有人说,人的贪婪欲望之门一旦打开,将永无止境。到海口供电公司任经理后,我本想痛改前非,但最后还是陷入了受贿泥潭。2005年底,我结识了海南瑞迪电气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某,当我得知王某与自己是澄迈老乡后,便在公司每年的电力设备采购招标中给予特殊照顾。王某每年都向海口供电公司出售200万元的电力产品,我也得到了丰厚回报,先后收了王某送的19万元感谢费。

  笔者旁白

  厚厚的两册卷宗,记载了李日亮在儋州、海口任供电公司经理期间收受贿款的犯罪过程。应该说,李日亮大权独揽,小权也不分散,尤其是在电力设备购买、电力工程招投标、工程质量监督、验收等环节,李日亮的权力炙手可热,也成了工程公司个体包工头趋之若鹜的目标。

  然而,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当走上领导岗位,手中拥有权力以后,一定要绷紧廉洁自律这根弦,坚持道德底线和法律底线,做到始终如一,否则,走向犯罪只是时间而已!

  “天知地知,你知我知”根本靠不住

  忏悔

  在金钱和诱惑面前,我意志不坚定,图利起祸端。具体表现在:遇到问题时不坚决,意志动摇。我刚参加工作时,就连别人叫我喝酒之类的事我都拒绝,有人说我是假清高。我深知,真正想成为一朵出淤泥而不染的“荷花”太难了。为此,我也无奈过、动摇过,渐渐地我的自制力减弱了。结果是,一念之差悔恨终生,一失足便堕入了犯罪的深渊。

  2007年下半年,海口供电公司调度综合大楼土建工程招标,挂靠海南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参加竞标的一家个体公司老板钱某为顺利中标找我帮忙,明确地说事成之后一定重谢。在我的帮助下,钱某顺利中标。事后,钱某送给我50万元。我当时不敢拿,他说,这事天知地知,你知我知,不会有事的。案发后,我才醒悟,这句话根本靠不住。

  笔者旁白

  常言道,鱼为诱饵而吞钩,人为贪婪而落网。李日亮就是这样。然而,外因是通过内因起作用的。李日亮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还由于他自身的贪欲,是贪欲演化为了行动。

  李日亮曾对办案人员说,“收受别人第一笔钱时,我也害怕过,但收了以后就被钱套住了,从此当上了金钱的奴隶……到后来别人给我送钱,我都麻木了。”当然,最后他自己被钱财拖进了大牢。

  以我为戒,警醒自重吧

  忏悔

  认真反思自己的所作所为,我觉得自己在权力行使方面没有把好关,放松了政治理论学习,导致自己的理论根底浅,失去了强身固本之源。没有以尽责为本,淡化了责任意识,从而使自己失责于党,失责于人民,最终导致自己葬身于权、名败于利。从我的教训看,领导干部一定要学法、知法、懂法,依法办事,决不能以身试法。

  谁不想事业兴旺?谁不想家庭和美?可是,这一切都要用自由来保证,没有了自由,一切将无从谈起。

  希望在位掌权的领导干部,一定要以我的沉痛代价为教训,切记“有道之财自平安,不义之财惹祸端”,以我为戒,警醒自重吧!

  笔者旁白

  从2002年至2011年初,李日亮在收受贿赂、权钱交易的犯罪道路上走过了9个年头,最终在2011年8月初的一天,被群众举报而东窗事发。同月22日,海南省检察院第一分院将李日亮传唤到该院反贪局。面对办案人员的讯问,李日亮不仅供认了检察机关已掌握的犯罪事实,还供述了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22件犯罪事实。

  为了减轻罪责,李日亮委托亲属代他退出受贿赃款178.3万元。李日亮对他所犯罪行深感惭愧。后悔的心情是不难理解的,在接下来的牢狱生活中,李日亮可以认真反思一下自己的悲剧人生。(江舟)

(编辑:张寒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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