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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狗贼用氰化钠“毒”狗 20天供应11吨毒狗肉上餐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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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度1155票  浏览272次 时间:2013年8月26日 20:54

  偷狗贼用氰化钠“毒”狗20天就能供应11吨有毒狗肉

  浙江在线杭州8月26日讯(首席记者 童俊 实习生 施思 通讯员 邬海光)浙江在线记者从海宁警方了解到,警方近日破获一个覆盖浙江嘉兴、江苏徐州两地制售有毒狗肉的团伙,11吨含有剧毒物质氰化钠的狗肉,已流向了餐桌。

  根据调查,在20天里,该团伙就供应了11吨有毒狗肉。这是近年来嘉兴地区破获的最大一起制售有毒狗肉案。

  目前,相关犯罪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案件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偷狗贼落下5颗药丸含有剧毒氰化钠

  今年5月,海宁市丁桥镇有村民反映,自家的狗又被偷了,这是他丢失的第二条狗了。警方调查发现,今年,当地家狗丢失案件增多,其中必有蹊跷。

  7月上旬,通过调取监控视频,警方发现一名偷狗贼的踪迹。面对警察,偷狗贼仓皇逃窜,甚至丢弃了摩托车。

  民警在车上发现了5颗蜡制药丸以及熟食,还有两条死狗。

  蜡制药丸和死狗被迅速送往海宁市疾控中心进行检测。结果显示,蜡制药丸内氰化钠含量达929毫克/克,而死狗体内也检测出氰化钠的成分。

  “氰化钠多使用于印染或者电镀行业,属于工业化学品,有剧毒。家狗食用与熟食包裹在一起的氰化钠后,会立即死亡。人如果食用了此类有毒狗肉,会对身体健康产生重大危害。”警方表示,氰化钠属于国家严格管控化学品。

  死狗收购商称有毒死狗大量流入市场

  经过详细排查,7月15日、16日,警方在海宁市、海盐县、秀洲区等地抓获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嫌疑人何某、黄某、张某、张某某,一并查获含有氰化钠的蜡制药丸75颗,有毒死狗57条。

  记者获悉,何某,46岁,嘉兴市秀洲区人;黄某,36岁,海盐县人。两人从事的都是收购有毒狗肉的生意。

  在黄某家中,还发现了一个自制冷库,里面堆放着大量死狗,部分已腐烂发臭。随后,警方将死狗样本送往海宁市疾控中心检测,结果显示,死狗体内含有大量氰化钠。

  两人交代,这些有毒狗肉,大部分流向了嘉兴市某农贸市场。

  而张某和张某某是负责毒杀家狗的,待家狗死亡后,将其卖给狗肉收购方。而张某就是在海宁连续实施毒杀家狗行为的偷狗贼。

  偷狗贼自制毒药丸将有毒死狗销往收购商

  张某,46岁,海宁马桥街道人。他说,偷狗的行当已经干好几年了。而将狗直接毒杀,可以提高偷狗的效率。

  对于氰化钠的来源,张某交代,2011年,他在嘉兴市认识了狗肉收购商施某,他有毒杀狗的化学品氰化钠。

  “我就向他购买了1斤氰化钠。”

  之后,张某便开始实施偷狗事宜。他先把氰化钠粉末放入锅子,进行加温,再用蜡烛油做成一个蜡丸,将氰化钠置入,最后将蜡丸封闭。

  “我就把蜡丸放入烧好的鸡、鸭中,作为抓狗的诱饵。”张某说,狗吃下带有氰化钠的食物后,几十秒内就能死亡。

  张某也清楚氰化钠的毒性,“如果不小心吃进去,碰到牙齿,人就可能死掉。”张某还透露,毒杀后的死狗,绝大部分卖给了海盐人黄某。

  嘉兴地区最大的有毒死狗收购商落网

  通过相关犯罪嫌疑人供述和线索分析,8月9日,警方先后在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以及江苏省徐州市,将涉案人员施某、许某、邹某抓获,在此过程中,还查获有毒死狗5只。

  据调查,施某在嘉兴地区长年收购有毒死狗,发展了不少毒杀家狗、收购有毒死狗的“下线”,而这些“下线”常常使用氰化钠。“目前施某是在嘉兴地区被抓获的最大有毒死狗收购商。”警方称。

  施某交代,这些有毒死狗都被他送往了江苏省徐州市的一个有毒狗肉加工窝点。每两至三天,他就要向徐州发货。

  “每次1000余斤的有毒死狗,为了逃避执法部门检查,我把这些死狗放在编织袋内,再放入不少冰块,采用客运大巴托运的方式,送往徐州。”

  随即,警方将施某保存的有毒死狗样本送检,其氰化钠含量为25.2毫克/千克。

   20天就供应11吨有毒死狗都流向餐桌

  根据施某所述,他的下家即徐州市的窝点主人,便是徐州人邹某。

  在邹某家中,眼前的一幕让人大吃一惊:一个用于加工有毒死狗的车间、一个屠宰场、两个冷库。

  在面积约几十平方米的加工车间内,摆放着铁架大桶及大锅。据邹某交代,铁架用于悬挂有毒死狗的尸体,进行剥皮处理,大桶则是用来浸泡处理过的死狗,大锅用于煮熟。

  两个冷库内,警方共发现千余斤有毒死狗。警方将有毒死狗样品送往疾控中心检测,有毒死狗样本体内氰化钠含量为0.97毫克/千克。

  此外,警方还获得了一份有毒死狗的交易账单明细,供应方为施某,收购方为邹某。根据记录,在被警方抓获前仅20天时间内,施某向邹某供应了11吨有毒死狗,收购价格为每斤5元。

  邹某称,这些有毒死狗,被加工成半成品(未熟)狗肉和成品(已熟)狗肉,大部分都销往了餐馆和饭店。

  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禁止生产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毒死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警方表示,根据《刑法》,施某等7人皆已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目前,上述7人中,经市检察院批准,何某、张某、张某某已被公安机关正式逮捕,黄某被取保候审。施某、许某、邹某则被警方刑事拘留。此案尚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相关链接:

  根据国家发布的《危险化学品目录》,氰化钠属于毒害品。氰化钠致死剂量为0.1克至1克。

  国务院出台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氰化钠受公安机关管制。

  相关资料指出,狗被氰化钠毒杀后,氰化钠的残留物质还存在于血液和肌体组织中,即使加工者将狗血全部放掉,狗肉组织中还是存有氰化钠的残留物质。人在食用后很有可能产生呕吐、头痛、腹泻等不良反应,摄入毒狗肉过多可能会有生命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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