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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绑架性侵17岁男孩 无法律依据定罪

排行榜 收藏 打印 发给朋友 举报 来源: 大河报   发布者:ohwebwwwad
热度867票  浏览161次 时间:2013年3月25日 09:52
核心提示:郑州一名公交车长为筹钱开公司,与其同性恋男友共同绑架了一名17岁男生,向其家长索要10万元赎金,其间,两人多次对该男生实施性侵犯。

  郑州一名公交车长为筹钱开公司,与其同性恋男友共同绑架了一名17岁男生,向其家长索要10万元赎金,其间,两人多次对该男生实施性侵犯。家长报警两天后,两人被抓获。

  3月24日,记者从郑州市中原区检察院获悉,检方以涉嫌绑架罪对两人批准逮捕,但因法律空白,其性侵犯情节无法认定。

  今年43岁的史某是郑州公交公司一名公交车长,业余兼职做婚庆工作。据史某供述,他一直想开一家婚庆公司,可手头缺钱,就产生了“绑架人弄点钱”的念头。

  “我准备绑架同性恋者,他们一般性格比较懦弱……”史某本人就是个同性恋者,他把绑架目标锁定为年龄小些的男同性恋者,并把这个“任务”交给了小他23岁的同性恋男友欧某,欧某是郑州一在校大学生,与史某已相恋一年。

  2012年11月中旬,欧某使用微信搜索到一网名“BOY”的17岁男孩,谈话的内容主要是性。2012年12月3日下午,按照史某指示,欧某将“BOY”带到位于华山路某小区其堂弟(另案处理)的租住处绑架。

  12月5日下午,史某用“BOY”的手机给其母亲发短信说,“你儿子在我们手里,给你3天时间将10万元钱存入指定卡号”。其间,史某、欧某多次强行与“BOY”发生性关系。

  “BOY”的母亲报警后,2012后12月7日,民警将“BOY”解救,并将史某、欧某抓获。

  律师:建议立法保护被性侵男性

  昨日,记者从办案检察官处了解到,检方即将以涉嫌绑架罪对史某与欧某两人提起公诉,至于“BOY”被绑架期间多次受到性侵犯的情节,检察官表示,当前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强奸罪的犯罪对象是“妇女”和“幼女”,不包括男性,由于本案受性侵犯的是男性,所以不能认定为强奸罪。

  “建议将来立法修改中,将强奸罪的犯罪对象扩大到男性。”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张华欣律师认为,目前在我国男同性恋群体中,已多次出现因性侵犯而引发的问题,由于法律空白,无法约束这些潜在的“性”犯罪。“建议将强奸罪中‘妇女’改为‘他人’,把男性也列入刑法的保护范围。”

  刘启路通讯员程江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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