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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岁私生子4次上庭方夺回遗产 状告厦门公证处"不公"

排行榜 收藏 打印 发给朋友 举报 来源: 东南网   发布者:ohwebwwwad
热度579票  浏览190次 时间:2013年3月19日 21:10
 

  经过4次庭上交锋,6岁的非婚生子小荣(化名)终于依法继承分得父亲的遗产14万元。

  小荣与妈妈认为之所以费时费力才赢得官司,是因厦门某公证处的错误公证所致,一纸诉状将厦门某公证处告上法院。

  小荣跟妈妈一直生活在宁德古田县。2007年9月,他的生父姚某(1954年生,古田县人)出车祸身亡,失去生父的供养,小荣母子俩的生活一度艰难。小荣2岁时,小荣的妈妈作为监护人代小荣向古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继承姚某的遗产。不久,古田法院作出判决,认为证据不足以证明小荣是姚某的非婚生子,驳回诉讼请求。

  小荣的妈妈提起上诉,宁德市中级法院作出裁定,撤销原判决,案件发回古田法院重审。2010年12月18日,古田法院重审后,终于认定小荣是姚某的非婚生子,判决小荣继承分得姚某的遗产共计140684.18元。判决后,姚某妻子胡某不服,提起上诉。2011年7月18日,宁德市中级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小荣总算继承到了姚某的遗产。

  小荣的妈妈却认为,法律维权之路之所以走得这么艰难,是因为厦门某公证处的错误公证。

  原来,小荣与姚某的妻子胡某在2009年打官司时,胡某曾找到厦门某公证处并提供相关材料,请求厦门某公证处作出公证。公证处根据材料作出了公证:姚某在厦门的两处房产继承人是胡某。

  小荣的妈妈代儿子将公证处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律师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一切费用3万元,共计6万元。

  日前,思明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认为,厦门某公证处并未构成对小荣的侵权,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被告没有侵权行为,也不存在过错,厦门某公证处是根据胡某提供的材料及派出所的证明,依照公证程序进行了审查,依法作出的公证书,该公证书只是确认了被继承人姚某的合法继承人范围,并未否定小荣是被继承人姚某的非婚生子的身份。其次,小荣没有被损害的事实,最终他还是继承了姚某的遗产,公证书并没有影响也没有损害他的合法权益。(记者 陈志坚 通讯员 思法)

  东南网-海峡都市报

                                                                                                                                       【编辑:张寒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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