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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贩卖病死猪肉案宣判 犯罪人笑称判得很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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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度891票  浏览216次 时间:2013年3月13日 17:35

今天上午,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特大销病死猪肉案,46名被告均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获刑。其中,判处主犯张兴兵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

法院查明,2010年至2012年4月12日期间,四川人张兴兵在江西人操兰玉的介绍下,与在温岭市肉联厂上班的湖北人陈光华结识,双方约定利用陈光华在肉联厂上班的便利条件,向张兴兵提供、介绍有病死猪的养猪户,并约定所得利益分成。张兴兵于是在温岭市泽国镇租赁了一个垃圾场并设立屠宰场所,买来屠宰工具,雇佣其他被告人屠宰病死猪。其间,张兴兵共收购、屠宰并销售病死猪1000多头,获利金额经查明的有7万多元。

陈光华共为张兴兵介绍收购病死猪700多头,从张兴兵处获得4000余元的好处。刘昌飞则为张兴兵屠宰、加工病死猪,每头收取15-20元不等的屠宰费,共获利4000余元。张兴兵的妻子李琼自在泽国一菜场设摊卖肉,以每斤10元的价格零售,共卖了1000余斤病死猪肉。

后来操兰玉也加入到收购病死猪的行列,他们收购病死猪的价格为每头猪几十元至几百元不等。而温岭本地的养猪户,大多明知张兴兵等收购病死猪是用作猪肉或制作腊肠等肉制品出售,但利欲熏心,还是把病死猪卖给他们,从而也触法获罪。如2011年6月至2012年4月期间,经陈光华介绍,养猪户被告人蔡恩明与其父(另案处理)在其位于该市箬横镇七塘养猪场内,将共计40余头病、死猪卖给张兴兵,得款2000余元。

张兴兵除了卖肉,还制成腊肉、腊肠批发给该市泽国、大溪、路桥等地的菜场摊贩,而这些菜场摊贩明知张兴兵所卖的腊肉等是病死猪肉制成的,仍每次成百斤地大量购买,用于在他们摊位的零售。比如2011年11月至2012年4月期间,被告人万德洪、卢秀良合伙在该市大溪镇东桥村菜市场卖猪肉,经万德洪提议,两被告人商量购买病、死猪肉销售以赚取利润,后经电话联系,万德洪与卢秀良分多次以每斤6元左右的价格向张兴兵购得病、死猪肉共计500余斤,并将病死猪肉打成碎肉予以销售。

从2012年4月12日开始,温岭市公安局根据统一部署,对涉案人员进行抓捕,同时缴获了大批病死猪肉及其制成的腊肉、腊肠、肉丸、香肠等。这些猪肉及其制品经检测鉴定,检出了奇异变形杆菌、副溶血性弧菌等,并检出菌落总数严重超标,经危害性评估认定,人食用后可能导致严重的食物中毒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

另外,这一犯罪团伙检察机关原起诉48人,其中两人因在取保候审期间脱逃等原因,法院未予宣判。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兴兵、陈光华、操兰玉等单独或与人结伙,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猪肉和猪肉制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系共同犯罪,遂依照各自的犯罪情节,分别作出如上所述的判决。

法院均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主犯张兴兵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追缴犯罪所得7万元。其余4个主犯陈光华、操玉兰等及41个从犯分别被判处5年至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均处50万至1.5万元不等的罚金。其中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并适用缓刑的共14人。另外,从各被告人处查扣的病死猪肉,腊肠或腊肉等共计6218.46公斤,由扣押机关温岭市公安局予以销毁;温岭市公安局查扣的作案工具松花江白色小面包车、五菱小货车各一辆和作案工具手机共6部,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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