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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地”信息涉及哪门子“国家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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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度1420票  浏览146478次 时间:2013年2月26日 21:05

被污染的的“土壤”俗称“毒地”,自2004年来被陆续大量曝光:2004年4月,北京市宋家庄地铁工程建筑工地,三名工人在地下作业时中毒,出事地点原是北京一家农药厂;2006年7月,位于苏州南环路附近的一家化工企业搬迁后,留下20亩毒地,导致六名筑路工人挖土时昏迷;2007年春节前,武汉赫山地块施工中,有工人中毒被紧急送往医院,该地原属武汉市农药厂。有鉴于此,早在2006年,环保部与国土资源部就联合启动了经费预算达10亿元的全国首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但数据至今未公开。

  “毒地”威胁到千家万户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所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都应主动向社会公开。民众多年来对“毒地”信息并不知情,环保部不主动公开已有失职之嫌,现在拒绝公民予以公开的申请就更没有理由了。

  按照有关法律,国家秘密本来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情的事项。“毒地”信息的公开,并不会泄露关系国防建设的秘密,国家安全也不会因此受到威胁。反之,倒损害了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将置公众生命健康于危险境地。

  如果对于相关信息保密,危害性更大:一是让生活在“毒地”上的民众因为不知情而继续受到毒害,二是继续变相鼓励官员和商人使用未经清理的“毒地”,继续祸害公众。隐瞒得了一时瞒不了一世,各种危害终究会爆发出来,届时民众不禁会责备在“毒地”上开发建筑的商人,更会追究隐瞒信息的官员,政府公信力将大大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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